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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流程

審查起訴流程:
第一.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第二.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
第三.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四.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第五.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起訴流程

法律依據: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規範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下簡稱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書面意見退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以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要求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