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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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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
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有什麼不同

1、活動目的不同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審查批捕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

2、規定不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

3、期限不同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