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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質證證據是什麼

法律2.68W
行政訴訟中質證證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質證證據是什麼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説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