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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特點

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特點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種類和其他案件的證據基本是一樣的。
在行政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原告對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負有舉證責任。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會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和第四十三條
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
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