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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立案流程

法律1.38W
經濟案件立案流程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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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立案程序:
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繫,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繫方式等,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複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祕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祕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