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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產管理人報酬

法律1.42W
法院破產管理人報酬
破產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1、管理人報酬的實質和範圍


管理人報酬是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的對價,是純報酬,不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但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或者破產清算事務所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管理人報酬中支付。


2、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機構及標準


管理人報酬由法院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採用的是按標的額計酬法,實行分段累進遞減制,其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上述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


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範圍的10%。


3、報酬方案


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報酬方案應包括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


4、報酬調整


管理人報酬方案並非一成不變,債權人會議提出異議、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協商可以調整,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予以調整。


5、報酬支付


法院有權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後一次性收取報酬。管理人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