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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後,又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請二次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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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後,又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請二次開庭嗎
第一次開庭後,又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請二次開庭嗎
1、可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