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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與行政複議

法律3.28W
徵管法與行政複議
《税收徵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


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以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


税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税、免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騙税這三種行為都是以不合法的手段來逃避税錢,但對於這三種行為一般都是各有各個條款,而在處罰裏面都是會根據不同的條款來進行判決,所以,納税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