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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管轄法規定

行政複議管轄法規定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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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管轄規定

行政複議管轄規定:  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3.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4.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5.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