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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需要行政複議嗎

徵收需要行政複議嗎

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等詞成為了熱搜詞,而且新聞中也不斷出現這樣的新聞,在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掌握維權技巧,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而且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也是解決問題關鍵。當遇到強拆後,首先判斷自己面臨的是何種性質的強拆,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合法強拆是要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的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違法強拆則需要結合調查等程序綜合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徵收行政複議

為什麼要對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新“拆遷條例”頒佈實施後,被徵收人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必要性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律師認為,要想阻止房屋徵收的進行,一定要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這樣才能確保勝利。一般來説,徵收決定的問題不外乎三個方面:目的不純,程序錯誤,補償不公。

一、徵收決定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為之,禁止以單純的商業開發為目的進行房屋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與舊“拆遷條例”的一個顯著區別就是,對於拆遷(徵收)的目的做了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儘管上述規定仍然有很大的不足,但值得肯定的是,它第一次將單純的商業開發排除在外。從根本上來講,房屋徵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因而可以是一種行政行為,某種情況下甚至允許動用國家機器強行推進(司法強制搬遷)。但商業開發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只能由開發商向房屋所有人購買其所有權,並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由房屋所有人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

因此,如果發現徵收決定並非為了公共利益而是因為商業開發,被徵收人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否決權。

二、徵收方案必須公佈並徵求公眾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三、舊城改造的特別程序

“新拆遷條例”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假借舊城改造之名行商業開始之實,對於舊城改造規定了特別的程序:1,是否要進行舊城改造要徵求居民意願,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同意方可進行。2,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一、何為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複議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導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是以司法機關為主導的司法活動。

二、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一個期限,所謂“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是也。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主體

通俗地講,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主體問題即是誰是原告誰是被告的問題。對於房屋徵收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房產證登記為準)或公有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為準),其他人即便與房屋徵收存在利害關係也不具備原告資格。那麼,對於房屋徵收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時,被告是誰呢?是區縣級人民政府還是區縣級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呢?上海拆遷律師網姚建國律師認為,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十九條規定:房屋徵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因此,對於徵收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區縣級人民政府而不可能是區縣級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

四、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管轄

行政複議的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涉及到對徵收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於被告是區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之司法解釋,這類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