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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1.52W
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上述內容,按照工地打工的勞動合同簽訂要求,僱傭者應該與工人及時簽訂有效勞動合同,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應該按照法律相關要求支付給工地打工者相應的薪酬工資。同時,工人可以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對用人單位進行舉證,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