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犯罪預備
法律1.81W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認定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如何認定犯罪預備呢?首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其次,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 第二種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第三,事實上並未着手實行犯罪。犯罪人的行為僅僅停留在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階段。
第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犯罪人主觀上仍具有着手實施犯罪的故意,因此具有可罰性,但是由於其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未造成犯罪後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故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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