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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犯罪預備應如何處罰?

一、法律規定犯罪預備應如何處罰?

法律規定犯罪預備應如何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特徵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1、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即必須實施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包括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場所和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現場、追蹤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來、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以及其他犯罪預備行為等。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在着手實行犯罪前停頓下來。所謂着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實施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如果已經進入着手實行犯罪階段而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來的,則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預備行為停頓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不受行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為人犯罪意圖、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預備行為、不再繼續實行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犯罪預備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預備形態區別於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徵。

有關犯罪預備的認定和判罰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我國法律上對犯罪預備的處罰是基於犯罪事實既遂的標準來確定的,具體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實際犯罪類型來確定,其中還應當區分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等相關因素,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