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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過户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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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過户判決書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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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兩賣如何判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於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於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賣中所賣的房屋若是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優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遷事項達成協議;二是就補償的房屋問題達成協議。如果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於商品房的,實際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關係,應當適用房屋買賣的一般規則。而且因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拆遷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該債權的性質為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該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於是,被拆遷人享有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