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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2.47W
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有哪些
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税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税種的納税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税種不同,納税人範圍各不相同。
例如,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税的納税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税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税的納税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此外,負有納税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