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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複核單位

法律2.76W
工傷認定複核單位
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複印件。 (二)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四)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複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並按指模。 (五)傷者或死者家屬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還應提交: 1、律師事務所函。 2、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 3、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