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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法律1.32W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①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對雙務合同中,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而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
②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注意:對待給付義務需要廣大當事人清楚理解,否則會造成不當行使權利,導致自己受損。
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對方應當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義務相關的那個義務。也就是指,同一個雙務合同中互負的對應義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一般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7、合同法68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