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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複核期限都是什麼 

法律3.13W
公安機關刑事複核期限都是什麼 
公安機關刑事複核期限都是什麼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2、第九條 申請刑事複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申請刑事複核,應當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