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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清楚

法律1.53W
案件事實清楚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事實清楚


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裏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範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穫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