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怎樣理解?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怎樣理解?

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怎樣理解?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是一個純主觀或者純客觀的證明標準,而是主客觀相結合的證明標準。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達到主觀上對犯罪事實認識清楚,從而實現訴訟中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的統一。在主要事實、關鍵證據上堅持結論的唯一性,對於人民法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發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具體證明要求有哪些?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於兩點:第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標準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證據證明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第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四、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對這些判決、決定的證明要求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為了防範刑事案件中各種錯案的發生概率,我國法理上和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都特別強調證據的多樣論證和邏輯的全面性。對犯罪事實清楚的運用也是慎之又慎的,只有具備和具有了全面和足夠説服力的證據,才能認定為犯罪事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