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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的清清楚楚

法律1.38W
離婚財產分的清清楚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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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財產是分什麼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包括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從事辦廠、設立公司或企業、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營等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只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