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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中程序性化

法律3.01W
開庭審理中程序性化
開庭審理程序

1、宣讀第一審判決書;


2、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


3、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


1、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意見;


3、複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5、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6、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審程序


1、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傳喚到庭;


2、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