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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簽試用期辭退

法律2.97W
合同沒簽試用期辭退
刑事拘留37天還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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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後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於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採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於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由於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後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行逮捕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範圍 ,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