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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人員是否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兼職協議呢?

法律1.69W
兼職人員是否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兼職協議呢?
兼職人員是否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兼職協議呢?
兼職人員對於兼職協議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議約定簽訂要書形式還是非要書形式的合同法律並未有強制性規定。
首先,兼職用工也稱之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沒有必要的要書形式。同時,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