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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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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1984
民事申訴時效是幾年
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民訴法修訂後,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由本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有委託需要,可以來律所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