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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滿30天嗎,怎麼規定的

法律1.21W
刑事拘留必須滿30天嗎,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必須滿30天嗎,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不是必須滿30天的。
公安機關的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在這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將逮捕報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等待檢察院批准期間,被拘留人繼續羈押。至此,在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之前,拘留的最長時限為37天。
由此可知,刑事拘留最長為30天,加上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37天,最短可以為3天以內。因此,刑事拘留不是必須滿30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