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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在看守所嗎?

刑事拘留必須在看守所嗎?

一、刑事拘留必須在看守所嗎?

刑事拘留應當關押在縣區看守所,不會是監獄。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進行羈押的人都關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

公安機關會在刑事拘留以後的24個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的,但就算家屬知道了看守所的具體地點,也不可能隨便到看守所見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直到案件宣判之前,可能嫌疑人一直都需要被關押在看守所中。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在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階段,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刑事拘留是限制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所以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有着限制性的規定的,不能超期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