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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怎麼規定的

法律1.07W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薪水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工人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薪水,是指工傷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交費薪水。本人薪水高於兼顧地區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顧地區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計量;本人薪水低於兼顧地區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顧地區工人平均薪水的60%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