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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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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六十四
工傷保險條例六十四怎麼解釋?請詳細説明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以上是我對於工傷保險條例六十四條的解釋,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