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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2.33W
三期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一律不得解除三期女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還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七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