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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依據法律條令

法律1.25W
辭退員工依據法律條令
辭退員工的依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佈),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辭退職工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

(1)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綜上所述,在撰寫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時候,我們需要注意,首先我們要標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和解除的原因的信息,另外,我國的法律規定,在進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不能無故解除,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