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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失火責任劃分

法律1.63W
過失失火責任劃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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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失火責任劃分

一,過失引起火災,根據造成災害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一般火災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一)民事責任方面,要承擔火災需要修繕場所和設備設施費用、重置物品所需費用、人員受傷救治和死亡後事處理所需費用以及其他災後處置所需費用。

(二)承擔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消防法》第64條第二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當火災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人員傷害或者重大影響的,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同一般火災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一樣。

(三)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