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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可以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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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可以申訴嗎
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2、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