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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酌情不起訴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罪酌情不起訴是否可以?

一、尋釁滋事罪酌情不起訴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罪酌情不起訴是否可以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二、刑事案件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是什麼?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法定不起訴有以下六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這個環節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大多類型的案件都是由檢察院來負責審查起訴的,比如説尋釁滋事罪,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不認為是屬於犯罪的情況之下的話,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決定。

標籤:尋釁滋事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