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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里約定違約金條款效力

法律3.18W
勞動合同里約定違約金條款效力
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這種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