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分家析產糾紛代理詞

法律5.39K
分家析產糾紛代理詞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分家析產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分家析產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如下:
1、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相區別。
家庭成員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家庭財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在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時,一般應按共有人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安定等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對於因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而發生的糾紛,應該按贈與糾紛處理,以充分尊重贈與人的意願為原則。
2、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相區別。
對財產所有權是家庭成員共有還是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是為家庭成員共同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還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來認定。
3、把父母用子女給付的贍養費出資購置的財產與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相區別。
4、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相區別。
5、把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按份共有財產相區別。
6、把可分割財產與不宜分割的財產相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