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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拘傳嗎

民事訴訟可以拘傳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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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拘傳是什麼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的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傳作為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種最輕微的強制措施。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拘傳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