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拘傳是否可行?
在民事案件中,為了保證案件正常審理,一般都需要證人到場作證。但在其他案件中,對於被告等犯罪嫌疑人,法律明確規定了嫌疑人出庭的義務,即為拘傳。因此,人們常會問:民事訴訟證人拘傳是否可行?下文將會仔細講述。
什麼是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民事訴訟證人拘傳是否可以?
我國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授權辦案機關對證人進行拘傳,所以,辦案機關在處理訴訟過程中,都無權對證人採取拘傳措施。具體來説,刑訴法中對證人不能拘傳。新修改的民訴法雖然規定了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相關經濟保障,即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有些案件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律都要求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以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但也不能拘傳。行政訴訟法中沒有具體規定,但顯然也是不適用拘傳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拘傳的實施條件:
(1) 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説,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 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刑訴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一般來説,拘傳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只適用於刑事訴訟案件等情況,對於民事案件中的證人顯然是不能使用的。但是,在相關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證人有到庭作證、保證案件審理繼續進行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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