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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公證文書

負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公證文書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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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這就是説,對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以後,義務人明確了自己的違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一般也會自覺履行義務的。否則,申請人可以持經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直接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