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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的內容是什麼?

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由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應當向該案的第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執行生效的支付令,則應向製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類是其他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來執行。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類是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綜上所述,通常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還需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相應的財物,如果沒有那麼申請執行也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當事人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