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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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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效力是對於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可以不經法院審判程序,而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很好的保障。但這種文書也比較複雜,只能委託律師去辦理,否則公證處可能根本就不給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