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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文書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權文書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文書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條件是什麼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給付數額明確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標的;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文書中的給付、擔保義務確定且無爭議;

(三)債權文書中記載的債務履行期限明確;

(四)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擔保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財產租賃或借用合同;

(二)賒欠貨物、物品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基於其他合法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而形成的給付標的、履行期限明確的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擔保協議、反擔保協議;

(七)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證機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書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辦理範圍;

(三)債權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四)返還款(物)協議所涉及的基礎交易關係是否真實、合法;

(五)公證當事人對債權文書的給付內容是否有異議;

(六)債權文書中對於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等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七)公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是否有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形;

(八)債權文書中是否載明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擔保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九)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如果在借款合同當中沒有約定,在不還錢的時候,債務人願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僅憑公證書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還需要先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