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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僑匯是僑居在國外的本國公民或僑居在本國的外國居民匯回祖國的款項。單方轉移收支的主要內容之一。在我國,僑匯是廣大僑眷的合法收入和生活來源,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我國政府一貫實行“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在用僑匯購物和僑匯存款儲蓄等方面給予優惠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55-02-23

實施時間:1955-02-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僑匯是我國外華僑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所得,用以贍養國內家屬的匯款,是我國外華僑的切身利益和廣大僑眷的生活依靠,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同時僑匯對國家建設有積極的作用,對全國人民是有利的。特別是僑眷集中地區,僑匯對於繁榮地方經濟,發展文化公益事業,均有顯著作用。因此,各級幹部,特別是縣、區、鄉幹部,應深刻認識僑匯的作用,予以應有的重視。

五年以來,國家對僑匯一貫是堅決保護的,並實行了“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為了照顧僑胞、僑眷的利益,國家規定了合理的外匯牌價。在解放初期為使僑眷不受物價波動的影響,國家制定了原幣匯款及存款辦法。在我國幣制穩定、某些國家幣制貶值後,國家又制定人民幣匯款的辦法,以保障僑胞、僑眷的利益。

但是,目前發現有些地區的基層行政機關貫徹保護僑匯政策不夠深入,有些僑眷居住區的地方工作幹部尚不瞭解僑匯的意義和國家保護僑匯的政策,有些僑眷居住區尚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干預僑眷對僑匯使用的現象。為保護僑胞、僑眷的利益,根據憲法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規定,現在發佈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如下:

一、僑匯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

二、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願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向僑眷強迫借貸,不得積壓僑匯,不得擅自檢查僑批和以任何藉口變相侵犯僑匯。凡有侵犯僑匯事情發生,必須分別情節論處;對於有意挪用、侵吞、冒領、盜取僑匯和敲詐僑眷的不法分子,必須依法制裁。

三、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人對僑眷把僑匯用於生活方面,包括用於舉辦婚、喪、喜、慶等事,不得干涉。

四、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匯投入生產或者向國家投資公司入股,同時鼓勵華僑、僑眷修建房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給予便利。華僑素來熱心家鄉公益事業,如興辦學校醫院、興修水利、造橋、修路等,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表關懷,並給予指導、幫助,必要時予以表揚。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