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關於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的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對於不動產登記的各項都加以明確的內容。那麼,關於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的最新內容是什麼?國土資源部對於不動產登記又做出了什麼限制?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
《條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內容基礎上,結合近年來不動產登記實踐,按照既尊重現實又繼承、提升的思路,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創新。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理解《條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準確把握《條例》構建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一)《條例》明確了統一登記的範圍。
明確登記範圍,是開展登記工作的前提。《條例》第二條對不動產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對於統一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種類,《條例》第五條在繼承當前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基礎上,對不動產權利體系按照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基本分類,進行了組合優化,使之更加有利於登記工作的開展。
(二)《條例》強化了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六條明確了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了各層面登記機構的統一和上下對口,強化了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同時,《條例》落實了《物權法》屬地登記的原則,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規定了分別辦理、協商辦理和指定辦理。
(三)《條例》統一了不動產登記簿冊。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條例》第八條引入了不動產單元的概念,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結束了分散登記模式下,不同不動產按照不同登記單元進行登記的現狀,明確了今後制定具體標準的思路和方向。同時,《條例》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事項,對登記簿實行嚴格保護並永久保存,不得損毀和擅自修改;行政區域調整或者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登記簿必須及時移交給相應的登記機構。
(四)《條例》規範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程序。
《條例》在登記程序的設計上,吸收了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成熟規定,對不動產登記的全過程做了一般性規定。明確規定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和調查、不予登記等情形,以及登記機構的辦理期限,為進一步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打下了制度基礎。
(五)《條例》搭建了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的平台。
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廣泛應用是不動產登記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價值。《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要納入其中,實現區域、層級、行業間的互通共享。同時,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二十七條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並在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信息查詢人的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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