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是為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部署,立足更多向市場放權、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由國務院國發〔2019〕6號發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2019]6號
頒佈時間:2019-02-27
實施時間:2019-02-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25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層級,現予公佈。另有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向社會公佈事中事後監管細則,並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25項)
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6項)
國務院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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