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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説明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説明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説明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93〕141號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時規定》),現對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説明。

頒佈單位:勞動人事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12-03

實施時間:1983-12-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93〕141號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時規定》),現對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説明。

一、《暫行規定》第二條對高級專家按正、副兩檔職稱規定了延長離休退體年齡的最高期限。因此,對高級職稱不分檔的和未頒發職稱條例的行業的高級專家,暫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專業技術水平、身體條件確定其是否延長離休退休年齡及延長年限。

二、《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少數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限的四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但必須首先考慮工作需要和身體條件。“工作需要”主要應考慮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必要性,“身體條件”須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

三、《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暫緩離休退休的傑出高級專家,係指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以及各民主黨派中央領導職務的高級專家;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譽,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有特殊貢獻的高級專家。這些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後,可暫不離休退休。

四、《暫行規定》第四條(一)項中“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係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衞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

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

五、在《暫行規定》下達之前,已經退休的高級專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而又尚未享受這種待遇的,可從《暫行規定》下達之日起,相應提高他們的退休費比例。

六、辦理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延長離休退休年齡及暫緩離休退休的手續時,所在單位須分別填寫《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及《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表》。

七、有關審批有手續:

(一)傑出高級專家的暫緩離休退休,經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勞動人事部彙總。待國務院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通知執行;

(二)提高高級專家的退休費比例,須嚴格按《暫行規定》第四條(一)項的規定辦理;

(三)需要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先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然後徵得本人同意,按幹部分級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一般只批准延長一至三年,如需繼續延長時,可再次報批。

八、《暫行規定》在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高級專家的特點,對高級專家的延長離休退休年齡、適當提高退休費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規定。因此,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其它條件、待遇等,仍按國家幹部離、退休統一規定執行。

九、為了加強對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工作的統一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這項工作。

十、軍隊系統中無軍籍的高級專家,可參照《暫行規定》執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要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説明》的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勞動人事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