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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肇事逃逸

法律1.36W
如何定性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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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4、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