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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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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2009年12月29日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0年1月6日保監會令第1號公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全文包括總則、行政複議範圍、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受理、行政複議決定等共七章五十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

中國保監會作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作為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辦理行政複議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七)督促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行政複議範圍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

第六條 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中國保監會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中國保監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向中國保監會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經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審查屬實,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條 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夥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

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 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並經行政複議機構審查認為符合行政複議第三人條件的,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構也可以直接通知上述人員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參加行政複議的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所參加的行政複議有關的主張。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本條第一款所稱利害關係是指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第十四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時,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複議機構。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選擇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六)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通過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選擇向派出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製作完成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轉呈中國保監會,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保監會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或派出機構轉呈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申請人採取傳真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補充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供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請求不具體、不明確;

(四)委託代理的手續不全或者權限不明確;

(五)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證明材料;

(六)其他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採取傳真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或者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受理的審查期限自收到補正後的申請材料或者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視為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轉由其他機構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一)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

(二)其他以行政複議申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中國保監會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答覆一式兩份,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是被申請人的,由中國保監會主辦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提交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覆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址;

(二)被申請人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證據及所依據的規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當註明相應的證據及證據的來源;

(三)對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並進行相應的舉證;

(四)結論;

(五)作出書面答覆的年、月、日,並加蓋派出機構或部門的印章。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中國保監會不得拒絕。

申請人和第三人查閲材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在行政複議機構要求的時限內,提出查閲申請,並辦理相關查閲手續;

(二)在查閲過程中,不得塗改、替換、毀損、隱匿查閲的材料;

(三)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摘抄查閲材料的內容。

第三十條 申請人和第三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需要針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覆作出補充説明的,應當在行政複議機構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提交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不予接受。

第三十一條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二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認為複議工作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複議案件的,有權申請複議工作人員迴避。

複議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複議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決定。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中國保監會受理後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中國保監會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中國保監會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銷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有違反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和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拒絕或者阻撓行政複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閲、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複議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六條 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中國保監會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1年7月5日發佈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保監會令[200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