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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特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文       號:財教[2016]277號

頒佈時間:2016-09-22

實施時間:2016-1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中央高校開展自主選題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點支持40週歲以下青年教師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優秀學生提升科研創新能力;支持優秀創新團隊建設;開展多學科交叉的基礎性、支撐性和戰略性研究;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對中央高校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開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創新能力給予穩定支持,根據使用績效和中央財力狀況適時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據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統籌規劃,自主選題、自主立項,按規定編制預算和使用資金。

(三)公開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通過公開評議、公示等方式遴選項目,確保各環節公正、透明。

(四)嚴格管理。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中央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過程管理制度,注重績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開展,並加強結果應用。

第六條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基本科研業務費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中央高校青年教師和在校學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動開展情況、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中期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當結合中期財政規劃,自行組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建立校內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結合下一年度“一下”預算控制數、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等,根據基本科研業務費校內管理機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評審、遴選排序等工作,落實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同一負責人同一時期只能牽頭負責一個項目,作為團隊成員參加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個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高校根據項目立項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年度預算,對實施期限為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當根據研究進展分年度安排預算。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由中央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4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支出;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制度,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中央高校應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學數據等由學校按規定統籌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中央高校應當對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時報送科研業務費使用及績效管理年度報告。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台”,填報本校項目數據並上載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總結和績效自評報告,並及時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財政部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中央高校要切實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管理,建立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實施績效掛鈎的獎懲機制。對未按照校內管理要求自行調整經費用途、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實施效果差的項目,應當採取調整和扣減當年預算、暫停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十三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