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經營預算是規劃和控制預算期間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算。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預[2016]6號

頒佈時間:2016-01-15

實施時間:2016-01-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監督檢查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保持完整獨立,並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五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中期財政規劃要求,實行滾動編制。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部門及其監管(所屬)的中央企業,以及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包括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金融企業(含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七條 經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二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八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中央部門及中央企業上交,並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照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九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國家資本注入,包括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保持國家對金融業控制力,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覆

第十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並按照國家宏觀政策及《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等要求,編制中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編制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務院關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要求,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三)國有資本佈局規劃,國家確定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的重點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五)財政部關於年度預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門、中央企業有關績效評價結果;

(七)存量資產和結餘資金情況。

第十一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根據中央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十二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一)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佈置編報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的編報要求,向監管(所屬)中央企業佈置編報年度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三)中央部門監管(所屬)中央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報中央部門,並抄報財政部;

(四)中央部門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初審後,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財政部;

(五)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財政部;

(六)財政部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中央部門及中央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三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報國務院審定後,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四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中央部門和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批覆預算。

第十五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具體收繳,中央部門負責組織監管(所屬)中央企業上交。中央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中央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十八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五章 決算

第二十條 財政部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本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説明。

第二十一條中央部門根據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編制本部門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財政部。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中央部門、中央企業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四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財政部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中央部門和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批覆決算。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對中央部門、中央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應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七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